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41100000118 | 成文日期: | 2025-04-11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04-11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杜)行罚决字〔2024〕172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杜)行罚决字〔2024〕172号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杜)行罚决字〔2024〕172号
违法行为人付**,女,汉族,1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32**********,职业:个体,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南省鲁山县********,现住址:新疆塔城市******,政治面貌:群众。
现查明2025年3月29日00时许,付**与董**通过微信附近人添加好友后在*****小区****室内付**与董**以**元的价格发生**易。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和辩解、电子证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付**以卖淫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由塔城市公安局杜别克派出所送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追缴物品清单共一份
塔城市公安局
二0二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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