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41700000054 | 成文日期: | 2025-04-17 |
发文机关: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4-17 |
发文字号: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市市监处罚〔2025〕24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市市监处罚〔2025〕24号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市市监处罚〔2025〕24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名称:塔城市如胜商行;
经营者:王虹;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经营场所:塔城地区塔城市巴克图口岸边民互市丝路文化商品城1A002
注册日期:2023年04月12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4201MACDTRMF5T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4年8月9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塔城市丽达商行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经营的5瓶“字母厨房精制盐(无碘盐)”未贴中文标识,经领导审批,给当事人下发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塔城市监强措〔2024〕24号)依法扣押无中文标识食品。我局于2024年8月13日经局长审批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9月8日,给当事人下发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塔市监延强〔2024〕24号)依法延期扣押无中文标识食品,2024年10月7日,扣押期限届满,给当事人下发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塔城市监解强〔2024〕02号),解除扣押的无中文标识食品5瓶。通过现场撰写现场笔录、询问当事人、提取相关证据等方式本案已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4年6月21日从霍尔果斯市马强精品商行购进的,购进了4件(每件24瓶),每件进价165元,共计货款660元,销售标价每瓶8元,当事人以每瓶8元销售了82瓶,销售金额656元,获利92元,9瓶退货退回到霍尔果斯市马强精品商行,5瓶在我库房里,抽样及样品使用了3瓶,现在剩余2瓶,“字母厨房精制盐”货值金额696元。“字母厨房精制盐”贴的中文标签内容“品名:字母厨房精制盐,净含量:1000克,产品标准代号:GB2721;配料表:贮存条件:放置于阴凉、干燥处、避免阳光直晒;生产日期:见包装封口;保质期:5年;生产单位:山东岱岳制盐有限公司,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编号:SD-035、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37091101236;地址:山东省泰安市大汶口石膏工业园区;产地:山东省泰安市;电话:0538-8160668;出口商:绥芬河综合保税区酷雅帝经贸有限公司;出口商地址:绥芬河综合保税区办公楼602-26室,营养成分”等内容。
2024年9月16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山东岱岳制盐有限公司发《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辨认/鉴别通知书(塔市市监辨鉴通[2024])01号》,截至2024年9月25日,山东岱岳制盐有限公司未鉴别“字母厨房精制盐”产品信息,使后期案件办理时间不能确定,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止案件调查,2025年3月19日,案件中止调查原因消除,恢复案件调查。
2024年9月24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山东省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塔市市监协查[2024])01号》,邮寄一瓶“字母厨房精制盐”样品;2024年11月11日,泰安市岱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关于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的复函》内容有:1、2023年6月1日生产的“字母厨房精制盐(无碘盐)”并非山东岱岳制盐有限公司生产,该公司无该批次产品生产记录,且该样品的外包装标签内容经与山东岱岳制盐有限公司仓库所留样的“字母厨房精制盐”对比存在明显差异;2、“字母厨房精制盐(无碘盐)”的中文标签无法确定是由山东岱岳制盐有限公司制作;3、因贵局邮寄样品外包装标签并非山东岱岳制盐有限公司制作,其无法对标签外文进行翻译。2025年2月17日,由新疆信达雅翻译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字母厨房精制盐”进行翻译,其中内容有:产品名称:Letter Kitchen精制盐(加碘盐),净含量:1000克,标准产品代号:GB2721,生产单位:山东岱岳制盐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SC10337091101236,地址:山东省泰安市大汶口石膏工业园区;产地:山东省泰安市;2025年1月8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字母厨房精制盐进行抽样,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中心进行检验,2025年2月10日的检验检测报告(no:250110k0006)的检验结论为:送检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2721-2015、GB2762-2022、GB2760-2014的规定;当事人购进这些“字母厨房精制盐”索要了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9日制作现场笔录一份3页、实物照片2张,2023年8月9日向当事人下发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塔城市监强措〔2024〕24号),2024年9月8日,给当事人下发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塔市监延强〔2024〕24号)依法延期扣押无中文标识食品,2024年10月7日,扣押期限届满,给当事人下发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塔城市监解强〔2024〕02号)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店内有未贴中文标识字母厨房精制盐的事实。
2、2024年9月4日制作询问笔录1份3页,进货票据(7174354)复印件一份;提取实物中文标签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未贴中文标识字母厨房精制盐的违法事实;2024年9月16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辨认/鉴别通知书(塔市市监辨鉴通[2024]01)一份、2024年9月24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塔市市监协查[2024])01号》一份,2024年11月11日,泰安市岱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关于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的复函》证明2023年6月1日生产的“字母厨房精制盐(无碘盐)”并非山东岱岳制盐有限公司生产,2025年3月25日制作询问笔录1份4页,拍摄执法人员和王虹在新疆维市场监管登记和审批系统网站(内网)上查看塔城市如胜商行注册基础信息和监管信息的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首次违反食品标签无中文标签和销售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商品的违法行为;整改报告和召回公告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行了整改。
3、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说明一份,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生活困难;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被委托人签字确认属实、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采信,已确认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成立。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4月3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塔市监罚告〔2024〕118号),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8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的规定,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字母厨房精制盐”的行为违反了《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食盐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禁止销售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盐”的规定;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依据《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生产经营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盐的,或者加碘食盐的标签未标明碘的含量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的2023年6月1日生产的“字母厨房精制盐”并非山东岱岳制盐有限公司生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规定,当事人销售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初次因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字母厨房精制盐”进行处罚,在当事人经营期间没有主观故意,违法时间短,案值较低。案发后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了较深刻的认识并积极主动整改,进货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文件:国市监稽发[2025]10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6: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规定,符合免罚条件:1、初次违法;2属于食品经营环节;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5、立即自行改正或者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8的规定,违反了《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的2023年6月1日生产的“字母厨房精制盐”并非山东岱岳制盐有限公司生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字母厨房精制盐2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92元;
三、处罚款400元。
当事人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字母厨房精制盐2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92元;
三、处罚款4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缴纳罚款。(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账号:6500 1640 2000 ***********)。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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