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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42100000006 成文日期: 2025-04-21
发文机关: 塔城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发布日期: 2025-04-21
发文字号: 新塔市交执运政简〔2025〕0004号 有效日期: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新塔市交执运政简〔2025〕0004号

来源:塔城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5-04-21 浏览次数: 【字体: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新塔市交执运政简〔20250004号

单位名称:塔城*****运输服务部

地址: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二工镇**村

联系电话:135******68

法定代表人: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4201********2B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4月9日17时09分,塔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沙吾列提吾拉孜汗、马达尼亚提·居马拜(执法证号:31130117006、31130117004)在自治区交通运输政务管理系统核查营运车辆年审情况时发现,塔城市*****运输服务部的新G1***1(黄底黑字)号嘉龙牌重型自卸货车(道路运输证号:654201******)年审有效期为2024年6月。经调查塔城市******运输服务部的新G1***1(黄底黑字)号嘉龙牌重型自卸货车截至2025年4月9日未参加车辆年度审验。塔城市于钦彪货物运输服务部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营运车辆,未按照规定参加车辆年度审验。有询问笔录、录音录像、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营运车辆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车,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车辆年度审验的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40项,属于较重情节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V处):

□当场缴纳。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文化路支行,账号6500164020005000094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应当在六十日内先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政府(塔城市司法局216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通过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前已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当场行政处罚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左公路交通运输局


塔城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印章)

2025年4月9日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收(签名及时间): 执法人员签名: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打印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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