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42100000008 | 成文日期: | 2025-04-21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发布日期: | 2025-04-21 |
发文字号: | 新塔市交执运政〔2025〕0010号 | 有效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新塔市交执运政〔2025〕001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新塔市交执运政〔2025〕0010号
姓 名:杨**
身份证件号:654201**********18
住 址:博孜达克农场******村**号
联系电话:132******74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04月08日11时20分,塔城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沙吾列提·吾拉孜汗、马达尼亚提·居马拜(执法证号:31130117006、31130117004)在自治区交通运输政务管理系统核查营运车辆年度审验情况时发现,当事人杨**的新G***7(黄底黑字)号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道路运输证号:65420165****)年审有效期为2024年10月,杨**的新G0***7(黄底黑字)号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截至2025年04月08日未参加车辆年度审验。当事人杨**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营运车辆,未按照规定参加车辆年度审验。有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询问笔录、录音录像予以佐证。执法人员于2025年04月08日向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了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并自愿接受处罚。。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营运车辆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车,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车辆年度审验的规定。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40项,属于较重情节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文化路支行,账号6500164020005000094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政府(塔城市司法局216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塔城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印章)
202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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