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42100000120 | 成文日期: | 2025-04-21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04-21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交)行罚决字[2025]185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交)行罚决字[2025]185号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交)行罚决字[2025]185号
违法行为人王**,男,汉族,1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22301198********,个体运输人员,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武**********,现住址:塔城市***********,政治面貌:群众。
现查明2025年2月6日晚违法行为人王**在朋友家吃饭时饮用了约250克的白酒,2月7日凌晨01时回到停放在塔城市**医院附近的宁A****重型半挂车牵引车上休息,2月7日12时01分王**驾驶该货运车行至省道***线*公里***米处时塔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辅警对其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检测值为47mg/100ml,因其驾驶的货运车为营运性质,民警在现场开具了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王**的陈述和辩解、现场查获视频及照片、查获经过、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王**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仟元,吊销其持有的A2型机动车驾驶证 。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缴纳罚款,由塔城市法制大队将违法行为人王**送至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0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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