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42300000058 | 成文日期: | 2025-04-23 |
发文机关: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4-23 |
发文字号: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市市监处罚〔2025〕29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市市监处罚〔2025〕29号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市监处罚〔2025〕29号
当事人:塔城市保通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3月18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塔城市福美家园小区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该小区17台电梯正常使用,电梯的使用单位是塔城市鼎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检查上述电梯维护保养手册时发现:其中电梯内部编号为1-1(产品编号201604660)、1-2(产品编号201604661)的2台电梯2025年3月13日的维保记录没有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员签字确认。根据该电梯维保单位维保人员***叙述,上述电梯是由塔城市保通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维护保养的,公司指定维护保养人员按照安全技术规则对电梯进行了定期维护保养工作,由于维保人员工作疏忽未及时将维保记录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执法人员现场依法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塔市)市监特令〔2025〕2号),责令塔城市保通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立即整改,维护保养人员在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后按照安全技术规定进行记录并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塔城市保通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的维保人员在进行电梯维保作业后记录维保手册时未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2025年4月2日,经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批准立案。案件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负责承办此案。承办人员通过对案发现场检查、询问调查等方式,查明了塔城市保通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2025年1月17日与塔城市鼎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电梯维保合同,负责塔城市福美家园小区17台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维保期限是2025年1月17日至2026年1月16日,维保费用共计是51000元。当事人指定维护保养人员***和***负责维护该小区的电梯。其中电梯内部编号为1-1(产品编号201604660)、1-2(产品编号201604661)的2台电梯2025年3月13日维保工作过程中,维保人员***在维护保养工作结束后,只是将维保手册交给了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没有现场经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后期因为工作疏忽也没有持续跟进询问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确认签字,造成这2部电梯2025年3月13日的维保记录未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没有严格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七条第二款:“维保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规定。根据维保合同全年费用51000元除以17台电梯,每台电梯的维保费用是3000元每台,每15天维保一次,365除以15全年共需维保24次,每次费用为3000元除以24等于125元,两部电梯共2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我局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公司两名维保人员的维保资质证书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
2、受委托人***提供的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及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了委托人及受委托人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能力。
3、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一份,当事人维保人员李宏海提供的电梯维保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所维保的特种设备电梯的维保情况。现场提取电梯内部编号为1-1(产品编号201604660)、1-2(产品编号201604661)的2台电梯2025年3月13日维保记录复印件各一份,现场检查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事实。
4、我局执法人员对维保公司维保人员询问笔录一份,对电梯使用单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事实。
5、我局执法人员下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塔市市监特令〔2025〕2号)一份,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违法行为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对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安全隐患进行积极整改的事实。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4月11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塔市市监罚告〔2025〕55号),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没有严格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七条第二款:“维保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规定,在维保记录后未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之规定。属于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案发后,当事人调查过程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同时上报问题整改报告,立即召开了维保人员培训会议,会议严格要求维护保养人员在进行维保记录后必须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建议从轻行政处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十章第一节序号25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不按规定和要求维护保养的电梯不足3部的,对应的裁量基准为:(2)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以10000元(壹万元整)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5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账号:65001640200050000945)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4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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