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42500000001 | 成文日期: | 2025-04-25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发布日期: | 2025-04-25 |
发文字号: | (塔城市)文综罚字〔2025〕F-000001号 | 有效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城市)文综罚字〔2025〕F-00000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城市)文综罚字〔2025〕F-000001号
当事人:罗**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6542*******W5P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罗**
住所(住址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5年03月17日 16时50分至2025年03月17日 17时05分,塔城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塔城市文物局、塔城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阿*(31***),沙**(311***),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罗**检查时,发现店内销售出版物37本,执法人员询问现场负责人罗**是否办理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罗**说没有办理,也无法提供其销售图书的发行委托书复印件,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规定,执法人员随即现场清点了该经营场所内的图书,共计37本,进行了原地封存。经查,已出售出版物0册,即实际违法所得为0元,未售出出版物37本,无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塔城市)文综检(勘)字〔2025〕C-000685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
处罚理由和依据:当事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叁佰元整(300元);3.没收非法财物:37本出版物。
罗**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塔城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塔城市文物局、塔城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2025年4月2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