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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51900000016 成文日期: 2025-05-19
发文机关: 塔城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2025-05-19
发文字号: 新塔市交执运政简〔2025〕0013号 有效日期: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塔市交执运政简〔2025〕0013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5-19 浏览次数: 【字体:


单位名称:和田市**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社区***国道**

联系电话:138******60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01********9N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5月6日19时45分,塔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沙吾列提·吾拉孜汗、马达尼亚提·居马拜(执法证号:31130117006、31130117004)在塔城地区客运站执法检查时,发现外*·艾**驾驶和田市**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新R2***2(黄底黑字)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伊宁市承运45人包车送往塔城市,共包车10天,一天费用为500元,共5000元,执法人员要求驾驶人员出示新R2***2(黄底黑字)号宇通大型普通客车车辆市际客运包车线路牌,驾驶人员提供了4月15日开具的和田市至伊宁市的市际包车牌,有效期为15天。经查,和田市**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经执法人员在新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核查,此次为和田市**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第七次实施该行为。有询问笔录、录音录像、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市际客运包车线路牌复印件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六)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90项,属于较重情节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V处):

□当场缴纳。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文化路支行,账号6500164020005000094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应当在六十日内先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政府(塔城市司法局216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通过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前已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当场行政处罚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左公路交通运输局

塔城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印章)

202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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