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51700000143 | 成文日期: | 2025-05-17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05-17 |
| 发文字号: | 塔城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二)行罚决字 [2025] 9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二)行罚决字 [2025] 9号
塔城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二)行罚决字 [2025] 9号
违法行为人 冯**,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001*********,户籍所在地:新疆奎屯市***********,现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本科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违法犯罪记录:无。
现查明2025年5月8日18时许,谢**在塔城市仙桥宾馆****号房间入住期间,通过网上招嫖的方式与冯*约定以**一次800元的金钱报酬从事卖淫、嫖娼活动,谢**与冯*准备实施卖淫、嫖娼活动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谢**、冯*陈述和申辩、辨认现场笔录、提取笔录、现场监控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冯*以嫖娼情节轻微罚款500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缴纳罚款 。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塔城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塔城市 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二工镇边境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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