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52600000149 | 成文日期: | 2025-05-26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05-26 |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交)行罚决字〔2025)213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交)行罚决字〔2025)213号
违法行为人金**,男,汉族,1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54201*********,职业:个体,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塔城市********,现住址:塔城市******,政治面貌:群众。
现查明2025年04月18日16时31分许,金**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在塔城市塔**路****路段,驾驶新G****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被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金**本人供述、案件照片、音视频资料 、笔录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金**以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1500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缴纳罚款,由塔城市交通管理大队送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0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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