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53100000152 | 成文日期: | 2025-05-31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05-31 |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新)行罚诀字【2025】9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新)行罚诀字【2025】9号
违法行为人张*,男,35岁,1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0*************,户籍地:新疆塔城市********,现住址:新疆塔城市********。
现查明2024年12月12日00时许行为人张*在塔城市****门口遇见马*后,用左手抓住马*的后脖领和头发,右手打了两巴掌马*的脸部,在拉扯过程中耳根出血。经查明,行为人张*与受害人互不相识,事发时张*磊为醉酒状态,且因与朋友发生矛盾后在路上遇见马*后,动手打了两巴掌。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视听资料、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之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以寻衅滋事殴打他人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塔城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送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公安局或者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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