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60300000156 | 成文日期: | 2025-06-03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06-03 |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新)行罚诀字【2025】57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新)行罚诀字【2025】57号
违法行为人巴**,男,*岁,1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0*************,户籍地:新疆塔城市********,现住址:新疆塔城市********。
现查明2025年01月09日22时许,马**与巴**在塔城市**路**地喝完酒后巴**要回家拿钱,马**前往***家属楼,出来后在**家属楼门口二人发生口角纠纷,巴**将马**按在雪地里殴打并拿刀刺伤,导致马**脖子、胸口受伤出血。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被害人陈述、物证、现场监控视频、辨认现场及现场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款之规定,现决定以故意伤害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陆佰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由塔城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于2025年*月*日送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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