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60300000158 | 成文日期: | 2025-06-03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06-03 |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新)行罚诀字【2025】803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新)行罚诀字【2024】803号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新)行罚诀字【2024】803号
违法行为人马**,男,**岁,1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0*************,户籍地:新疆塔城市********,现住址:新疆塔城市********。
现查明2024年12月3日,马**在塔城市***家属楼*单元*室家中,接到自称是上海银行办理贷款的客服电话,对方以交易明细太少为由,让马**帮刷流水包装,对方通过银行卡转账往马*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卡:621****************,转出一笔金额:20000元,转账完成后被银行告知卡冻结,公安机关发现马**使用个人银行账户内流入20000元为诈骗资金,实则是帮助电信诈骗人员转移涉案资金,未获利。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线索移交函、接受证据材料及调取证据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马**以诈骗罚款捌佰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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