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61600000161 | 成文日期: | 2025-06-16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06-16 |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交)行罚决字[2025]224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交)行罚决字[2025]224号
违法行为人胡***,男,哈萨克族,1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54201********,职业:地区***公司职工,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塔城市光明路****,现住址:塔城市光明路****,政治面貌:群众。
现查明2025年04月01日晚*国司机请胡***在塔城市**街*餐厅内吃饭,期间喝了约150克左右的白酒。04月02日11时许胡***到**货场将塔城地区8*有限公司的白色新GF****福特牌越野车开上,11时30分行驶至**路**团*连路口被塔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辅警现场查获,其在现场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值为71mg/100ml。经核查胡***于2018年10月04日因饮酒驾驶被塔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罚过,这次为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胡***的陈述和辩解、现场查获视频及照片、查获经过、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单、2018年10月04日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胡***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壹仟肆佰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缴纳罚款,近日由塔城市法制大队将违法行为人胡***送至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0二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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