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61800000163 | 成文日期: | 2025-06-18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06-18 |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杜)行罚决字〔2025〕228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杜)行罚决字〔2025〕228号
违法行为人朱**,男,汉族,1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54201**********,职业:个体,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新疆塔城市********,现住址:新疆塔城市******,政治面貌:群众。
现查明2025年5月13日22时30分左右其木***从塔城市***巷路口出来往**医院走的人行道处被朱**无辜朝头部后侧扇了一巴掌使木***帽子掉在地上木***弯腰捡帽子时朱**又往木***左眼打了一拳头,之后朱**逃离现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询问笔录、被害人询问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朱**以寻衅滋事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由塔城市公安局杜别克派出所送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0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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