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61900000164 | 成文日期: | 2025-06-19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06-19 |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恰夏)行罚决字〔2025〕236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恰夏)行罚决字【2025】236号
违法行为人玛****,男,哈萨克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542**************,职业:农民,高文化程度,户籍地:新疆塔城市*******,现住址:新疆塔城市*****号,政治面貌:群众。
现查明2025年5月20日13时30分许,玛****酒后到塔城市**镇****药店对面的候车站与正在喝酒的赛****因琐事发生争执后,玛****用手扇赛****面部一下,赛****为制止玛****不法侵害将玛****扑倒地上,导致玛****的头部顶到椅子边上皮肤擦伤,双方被他人拉开后,玛****起身使用百事可乐瓶的瓶盖殴打赛****右眼部一下,导致赛****右侧眼部青肿。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玛****的陈述和申辩、赛****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案件照片,物证,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玛****的情节属于故意伤害一般情节,并且六个月内受到过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四)之规定,现决定对玛****进行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缴纳罚款,由塔城市公安局恰夏边境派出所送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0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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