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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61900000087 成文日期: 2025-06-19
发文机关: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5-06-19
发文字号: 塔市市监不罚〔2025〕129号 有效日期: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塔市市监不罚〔2025〕129号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6-19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塔城市鑫邵氏生鲜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解放路鸿宇大厦综合楼1幢11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邵守彬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塔城市解放路鸿宇大厦综合楼1幢110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当事人邵守彬,男;1971年7月出生,家住塔城地区党校巷;群众;身份证号:*****。

办有营业执照;名称:塔城市鑫邵氏生鲜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邵守彬;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解放路鸿宇大厦综合楼1幢110;注册时间:2024年05月15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新鲜水果零售;新鲜蔬菜零售;鲜肉零售;鲜蛋零售;日用百货销售;办公用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日用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箱包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五金产品零售;打字复印;玩具销售;水产品零售;户外用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塑料制品销售;美发饰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电子产品销售;家居用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灯具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名称:塔城市鑫邵氏生鲜超市负责人:邵守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许可证编码号为****;经营场所: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解放路鸿宇大厦综合楼1幢110;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零售 食杂店);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含熟食)销售;有效期至2029年8月6日。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5年3月19日,塔城地区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中心,对塔城市鑫邵氏生鲜超市的辣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4月11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250321XD0046)和《检验报告》(250321XD0046)送达当事人,在7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复检和异议。2025年4月25日,经局长批准立案,指派郑欣、扎依达·孜牙吾丁负责调查处理。

调查认定的事实:塔城市鑫邵氏生鲜超市2025年3月19日从塔城市华宝市场塔城市翠萍蔬菜店以200元1件的价格购进了1件辣椒;1件里面有25公斤,即每公斤辣椒是8元 ,当日,在店里以9元/公斤的价格销售完毕(其中6.2公斤是销售给了抽检人员)。销售金额225元;每公斤辣椒获利1元,共获利25元,当事人店内未建立财务账。

2025年4月11日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当天在该店门口张贴了塔城市鑫邵氏生鲜超市关于召回不合格食品(辣椒)的公告,截至2025年5月18日无人来退货,当事人积极履行召回义务,提供了整改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中心签发出具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250321XD0046)打印件、《检验报告》(250321XD0046)打印件,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抽检不合格辣椒及规范抽样检验的事实;

2、2025年4月11日撰写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辣椒现场接收检验报告及现场检查情况及2025年3月19日购进的该批次不合格辣椒已销售完毕,没有剩余的情况;

3、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资格和合法经营资格;

4、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克拉玛依九鼎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检测合格证、供货单和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职责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2025年4月11日的召回公告,证明当事人积极履行召回义务;

6、2025年5月8日对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一份 ,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事实、购货渠道以及经营不合格辣椒的来源情况。

7.       对供货商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辣椒的事实。

8.       供货商提供上一级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及华宝市场食品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各一份证明供货商履行了进货查验职责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确认属实,确认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成立。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611日向当事人下

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塔市市监罚202566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辣椒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转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规定转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并如实陈述了相关情况。当事人落实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之规定的义务,目前也未发现因销售涉案辣椒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辣椒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事先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

2、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学习;

3、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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