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61900000088 | 成文日期: | 2025-06-19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6-19 |
| 发文字号: | 塔市市监处罚〔2025〕59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市市监处罚〔2025〕59号
当事人:塔城市渝荣手擀粉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54201MA7AA****
住所(住址):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新城街道华宝万汇城小作坊园区F-负-64-4号
经营者(负责人、经营者):肖华龙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2025年2月17日,我局接到全国12315平台举报塔城市渝荣手擀粉店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2月12日的手擀粉(散装食品)的标签上标注的配料表为:木薯淀粉、土豆淀粉、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2025年2月18日由局长批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调查中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涉嫌不合格的手擀粉采取扣押的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送达了《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塔市市监强制(2025)4号)》及财务清单,2025年4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塔市市监延强 (2025)4号》,2025年6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塔市市监解强 (2025)4号》。调查中依法向当事人进行询问,提取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从重庆回来后于2025年2月12日开始生产手擀粉。由于2025年2月12日是当事人从重庆回来后开工的第一天,标签机子里标签的内容还是延续以前的内容,打印标签的时候只改了产品的生产日期,忘记改配料表了,所以标签上标注的有脱氢乙酸钠,直至2025年2月15日当事人接到举报人的索赔电话后才发现标签中错误标注脱氢乙酸钠的情况,当事人立即主动召回了其生产的标签标注错误的2025年2月12日,2025年2月13日,2025年2月14日三个批次的手擀粉共计200袋,该三个批次的手擀粉的标签的标注内容为:“塔城市渝荣手擀粉店;产品名称:手擀粉(散装食品);配料:木薯淀粉、土豆淀粉、水、食盐、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D-异抗坏血酸纳、硫酸铝铵),食用碱”。当事人从2025年2月15日开始将手擀粉的标签中的脱氢乙酸钠改为实际使用的山梨酸钾,标签内容为:“塔城市渝荣手擀粉店;产品名称:手擀粉(散装食品);配料:木薯淀粉、土豆淀粉、水、食盐、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D-异抗坏血酸纳、硫酸铝铵),食用碱”。
后经调查,当事人在得知新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于2025年2月8日实施后,手擀粉中不允许再使用脱氢乙酸钠就咨询其经常购买食品添加剂的批发商脱氢乙酸钠的替代产品,得到的答案是山梨酸钾。于是当事人就从2025年2月12日开始用山梨酸钾替代了以前使用的脱氢乙酸钠。直至2025年2月17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手擀粉的标签中标注山梨酸钾,电话询问当事人时,当事人才知道手擀粉中也不能使用山梨酸钾,当事人当天就主动召回了其2025年2月15日生产的手擀粉中的260袋。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2月20日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中心对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批次的手擀粉进行检验,委托检验的项目分别为:生产日期为2025年2月12日,2025年2月13日,2025年2月14日的手擀粉检验项目为脱氢乙酸钠和山梨酸钾;生产日期为2025年2月15日,2025年2月17日,无标签的手擀粉的检验项目为山梨酸钾。2025年3月25日和2025年4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中心出具了以上六个批次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分别为:NO:250224XD0021、NO:250224XD0022、NO:250224XD0023、NO:250224XD0024、NO:250224XD0025、NO:250224XD0026。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截至2025年2月18日被查获之日止,当事人分别生产了生产日期为2025年2月12日,规格为260g/袋的手擀粉110袋;生产了生产日期为2025年2月13日,规格为260g/袋的手擀粉150袋;生产了生产日期为2025年2月14日,规格为260g/袋的手擀粉120袋;生产了生产日期为2025年2月15日,规格为260g/袋的手擀粉300袋;生产了生产日期为2025年2月17日,规格为260g/袋的手擀粉1377袋。五个批次共计生产了2057袋规格为260g/袋的手擀粉,成本价均为1.1元/袋。其中生产日期为2025年2月12日,2025年2月13日,2025年2月14日,2025年2月15日的已全部销售完,当事人接到举报人索赔电话后召回了上述四个批次的手擀粉460袋;生产日期为2025年2月17日的手擀粉1377袋(其中包含未张贴标签的860袋手擀粉)未销售。销售价均为1.5元/袋。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手擀粉的货值金额为570元【(110袋+120袋+150袋)*1.5元=570元】,获得利润72元【(110袋+120袋+150袋-40袋-100袋-60袋)*(1.5元-1.1元)=72元】;涉嫌生产不合格手擀粉的货值金额为3085.5元(2057袋*1.5元/袋=3085.5元)当事人共销售了220袋(2057袋-1377袋-460袋=220袋),获得利润88元(220袋*(1.5元-1.1元)=8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我局执法人员撰写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6张证明现场的检查情况。
2. 提取了当事人的2025年2月12日、2025年2月13日、2025年2月14日、2025年2月15日、2025年2月17日的食品小作坊生产统计台帐、食品小作坊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食品小作坊产品销售台帐、食品小作坊召回,销毁台帐。证明当事人2025年2月12日后生产销售及召回的手擀粉的数量情况;
3. 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接受调查人的身份。
4.2025年5月20日,对经营者肖化龙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2025年2月12日、2025年2月13日、2025年2月14日、2025年2月15日、2025年2月17日生产的手擀粉的生产、销售及召回情况;
5.2025年03月21日当事人提供的塔城市渝荣手擀粉店召回公告1份、召回记录1份、召回照片1张、产品召回情况说明1份;证明召回的数量及召回产品的处置情况。
6.检验报告6份,检验报告编号分别是NO:250224XD0021、NO:250224XD0022、NO:250224XD0023、NO:250224XD0024、NO:250224XD0025、NO:250224XD0026。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手擀粉中添加山梨酸钾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属实,确认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成立。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06月12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塔市市监罚告〔2025〕25号),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GB 2760-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5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附录A 的规定。山梨酸及其钾盐(包括山梨酸,山梨酸钾) CNS号 17.003,17.004 INS号 200,202功能 防腐剂、抗氧化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在2025年02月15日接到举报人索赔电话后,就主动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进行了召回。在得知手擀粉中不得使用山梨酸钾后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并主动停止生产手擀粉,重新改变配方送检合格后再开始生产。执法人员调查时当事人主动提供了2025年2月12日、2025年2月13日、2025年2月14日、2025年2月15日、2025年2月17日的食品小作坊生产统计台帐、食品小作坊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食品小作坊产品销售台帐、食品小作坊召回,销毁台帐。后经调查,经营者肖化龙和其妻子两人经营小作坊,两人文化程度较低,年龄较大(经营者肖化龙58岁),学习应变能力较低,用山梨酸钾替代脱氢乙酸钠也是咨询食品添加剂批发商后得到的结果,在使用山梨酸钾后也在标签上标注了山梨酸钾。标签错误标注脱氢乙酸钠也是因为标签机子里标签的内容还是延续以前的内容,打印标签的时候只改了产品的生产日期,忘记改配料表了,所以标签上标注的有脱氢乙酸钠。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的上述两种行为确实存在疏忽和对法律法规,标准的学习不够的情况有一定的过错,但是从当事人在标签上标注山梨酸钾的情况来看,当事人确实不知道手擀粉中不能使用山梨酸钾,不是主观故意为之。当事人共生产了2057袋规格为260g/袋的手擀粉,主动召回了460袋,未销售1377袋,真正售出了220袋手擀粉,货值金额小,产生的危害小。当事人积极配合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5)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鉴于以上原因,建议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不予没收,并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GB 2760-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5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附录A 的规定。山梨酸及其钾盐(包括山梨酸,山梨酸钾) CNS号 17.003,17.004 INS号 200,202功能 防腐剂、抗氧化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及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的手擀粉的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8元;
2、没收剩余的不合格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2月12日的手擀粉40袋,生产日期为2025年2月13日的手擀粉100袋,生产日期为2025年2月14日的手擀粉60袋,生产日期为2025年2月15日的手擀粉260袋,生产日期为2025年2月17日的手擀粉517袋,无标签的手擀粉860袋;
3、罚款3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手擀粉的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2元;
2、没收剩余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2月12日的手擀粉40袋,生产日期为2025年2月13日的手擀粉100袋,生产日期为2025年2月14日的手擀粉60袋;
3、罚款1000元。
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8元;
2、没收剩余的不合格手擀粉1789袋;
3、罚款4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缴纳罚款。(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文化路分理处,账号:6500 1640 2000 5000 0945)。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
本文书一式贰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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