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62500000090 | 成文日期: | 2025-06-25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6-25 |
| 发文字号: | 塔市市监处罚【2025】60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市市监处罚【2025】60号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市市监处罚【2025】60号
当事人:塔城市普庆土产日杂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01781770330D;
法定代表人:唐学斌;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场所: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街**号;
成立日期:2005年11月22日;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5年4月2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塔城地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转办单(塔地市监质转(2025)15号),在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2025年烟花爆竹质量监督抽查中,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2025年1月9日出具的NO:2024X-J-QG03564《检测报告》,塔城市普庆土产日杂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由浏阳市***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标称产品名称:超级金满堂,产品级别:C级,产品类别:玩具类(玩具造型),单个药量:12K,总药量:24克,数量:2个/盒,标注执行标准/技术文件:GB 10631-2013,GB 24426-2015经抽样检验,药量项目不符合GB 10631-2013标准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个人燃放类产品最大允许药量15克,超级金满堂烟花爆竹(玩具类)检验结果为49克),依据《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产品不合格。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2日到塔城市普庆土产日杂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告知权利和义务,当事人销售的浏阳市***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生产标称产品名称:超级金满堂,产品级别:C级,产品类别:玩具类(玩具造型)烟花,截至查货之日,召回2614个(1307盒×2个)、未销售3214个(1607盒×2个),都在2025年3月28日退回浏阳市***烟花制造有限公司,退回5402个(2701盒×2个),现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在十五日内未提出复检的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于2025年4月2日经局长批准立案。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标称产品名称:超级金满堂,产品级别:C级,产品类别:玩具类(玩具造型)烟花,是2024年11月24日从浏阳市***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以***元每箱购进 的,购进61箱〔每箱48盒(每盒2个)〕,共计27435.36元,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2025年1月9日出具的NO:2024X-J-QG03564《检测报告》。经抽检检验:药量项目不符合GB 10631-2013标准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药量(个人燃放类产品最大允许药量15克),检验结果为49克,依据《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至2025年4月2日被查,当事人购进的购进61箱〔每箱48盒(每盒2个)〕标称产品名称:超级金满堂,产品级别:C级,产品类别:玩具类(玩具造型)烟花,除用于抽样检验用,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抽样数量14(7×2盒)个,备样样品14(7×2盒)个,共计28(14×2盒)个,尚未销售和召回来有5402个(2701×2盒)(塔城市普庆土产日杂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将尚未销售和召回来有5402个(2701×2盒)退回浏阳市***烟花制造有限公司)454个(227×2盒)已销售,是以每盒15元销售的,以上计货值金额43920元,违法所得1278.01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的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拍取现场照片2张,证明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现场抽检标称产品名称:超级金满堂,产品级别:C级,产品类别:玩具类(玩具造型)烟花的事实和现场送达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2025年1月9日出具的NO:2024X-J-QG03564《检测报告》,塔城市普庆土产日杂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由浏阳市***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标称产品名称:超级金满堂,产品级别:C级,产品类别:玩具类(玩具造型)烟花的事实及现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销售标称产品名称:超级金满堂,产品级别:C级,产品类别:玩具类(玩具造型)烟花的事实和数量;
2、2025年5月20日执法人员对塔城市普庆土产日杂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学斌的询问笔录1份共9页,证明当事人销售销售标称产品名称:超级金满堂,产品级别:C级,产品类别:玩具类(玩具造型)烟花的进货数量、销售数量、进价***元/盒,销售以15元/盒,货值金额货值金额43920元,违法所得1278.01元;
3、2025年5月13日提取的塔城市普庆土产日杂商贸有限公司对零售店进货数量统计表和对零售店召回公告一份、召回产品统计表1份,证明当事人发召回公告时间,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及标称产品名称:超级金满堂,产品级别:C级,产品类别:玩具类(玩具造型)烟花零售店进货数量及召回产品数;
4、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2025年1月9日出具的NO:2024X-J-QG03564《检测报告》一份,证明塔城市普庆土产日杂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由浏阳市***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标称产品名称:超级金满堂,产品级别:C级,产品类别:玩具类(玩具造型),单个药量:12K,总药量:24克,数量:2个/盒,标注执行标准/技术文件:GB 10631-2013,GB 24426-2015经抽样检验,药量项目不符合GB 10631-2013标准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依据《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产品不合格。
4、当事人提供的浏阳市***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电子发票一份、发货明细表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超级金满堂,产品级别:C级,产品类别:玩具类(玩具造型)烟花进货的数量、进货价格、进货时间;
5、当事人提供的塔城市普庆土产日杂商贸有限公司标称产品名称:超级金满堂,产品级别:C级,产品类别:玩具类(玩具造型)烟花批发价格表,证明超级金满堂批发价格;
7、当事人提供的标称产品名称:超级金满堂,产品级别:C级,产品类别:玩具类(玩具造型)烟花召回公告、召回零售店图片三张,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召回不合格标称产品名称:超级金满堂,产品级别:C级,产品类别:玩具类(玩具造型);
8、当事人提供的浏阳市***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召回函和收货函各一份,证明塔城市普庆土产日杂商贸有限公司把召回和库存的超级金满堂,产品级别:C级,产品类别:玩具类(玩具造型)烟花2701盒(5402个)退回浏阳市***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9、2025年5月13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及身份证明;
10、当事人提供的浏阳市***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超级金满堂,产品级别:C级,产品类别:玩具类(玩具造型)烟花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证明塔城市普庆土产日杂商贸有限公司履行了查验和进货渠道是合法的。
11、当事人提供的超级金满堂,产品级别:C级,产品类别:玩具类(玩具造型)烟花库存商品明细账复印件两张、关于超级金满堂产品相关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塔城市普庆土产日杂商贸有限公司购入商品明细账、销售商品明细、退回厂家明细账及证明超级金满堂产品进货情况。
12、当事人提供的超级金满堂,产品级别:C级,产品类别:玩具类(玩具造型)烟花,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和财务人员出具的“关于超级金满堂”烟花情况说明,证明塔城市普庆土产日杂商贸有限公司与浏阳市***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及购买烟花爆竹的事实。
13、当事人提供的零售店明码标价签,证明塔城市普庆土产日杂商贸有限公司下面零售店都做到了明码标价销售。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属实,确认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成立。
2025年6月16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塔市市监处告〔2025〕61 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
案件性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之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配合案件调查,提供相关材料并如实陈述事实,造成危害较小,涉案的产品案值较小,对扰乱市场经济作用较小,并能主动召回和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五章第一节第二款“销售者履行了进货检查验收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建议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超级金满堂,产品级别:C级,产品类别:玩具类(玩具造型)烟花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278.01元;三、罚款8784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延顺)缴纳罚款。(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文化路分理处,账号: 6500164020005000094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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