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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62700000167 成文日期: 2025-06-21
发文机关: 塔城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5-06-27
发文字号: 塔市公(奇)行罚决字(2025)253号 有效日期: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奇)行罚决字(2025)253号

来源:塔城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5-06-27 浏览次数: 【字体:

违法行为人孙**,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654**************,户籍地:新疆塔城市**************,现住址:新疆塔城市**************,职业:新疆塔城**************,政治面貌:**。

现查明2025年06月20日18时许,在塔城市*************内,孙**·**与靳**因以占地未补偿款为由,静坐在铲车后侧阻挠工作人员施工**·**出警民警和相关工作人员多次劝阻并进行普法宣传**,孙**与靳**·**仍继续以静坐的方式阻碍正常施工。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孙**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接处警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孙**以扰乱单位秩序行政拘留六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塔城市公安局奇巴拉尕什边境派出所送至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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