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62700000091 | 成文日期: | 2025-06-27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6-27 |
| 发文字号: | 塔市市监处罚〔2025〕61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塔市市监处罚〔2025〕61号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市监处罚〔2025〕61号
当事人:塔城市腾批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01MACJAKUY42
住所(住址):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建新南街昌南国际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6542011992*********
联系电话:18082******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塔城市建新南街昌南国际商贸城*********
2025年4月7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收到自治区智慧广告监测数据平台互联网广告系统推送的线索编号为《20250407467116》违法线索,当事人通过抖音APP“yh555676”账号上发布的广告中出现饮酒的动作。2025年4月9日执法人员对塔城市腾批商贸有限公司现场核查时,由于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在现场,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视频及相关证据告知于公司员工,并现场电话告知公司监事,公司监事表示无异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于2025年04月17日经局长批准立案。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13日申请注册抖音APP账号为:“yh555676”,2022年8月22日通过认证,认证主体是“塔城市腾批商贸有限公司”,用于该公司在抖音APP上宣传店内酒类商品。该公司申请抖音APP账号至2025年4月9日共发布酒类广告119条,公司2024年5月9日发布的酒类广告中含有饮酒动作的广告1条。上述含有饮酒动作广告视频系当事人委托他人编辑设计,并发布在该公司抖音APP“yh555676”账号上,同时2024年4月17日当事人共支付**条视频编辑费****元(***÷**=***元/条),有微信付款记录,故当事人发布含有饮酒动作内容的广告费用***元。该广告从2024年5月9日发布至2025年4月9日执法人员在现场查看该公司在抖音APP账号上浏览量10次、留言3次、转发1次。2025年4月28日塔城市腾批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互联网广告系统监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无异议,并委托公司员工协助调查,同时对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相关证据予以签字确认。其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发布含有饮酒动作内容的违法广告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28日执法人员提取自治区智慧广告监测数据平台推送互联网广告电子数据固证文书1份,证明案件来源;
2.2025年4月28日执法人员提取自治区智慧广告监测数据平台推送互联网广告电子数据固证文书证据送达确认书1份,证明本局向当事人确认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收件人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3.2025年4月9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记录并拍摄现场情况,证明当事人发布酒类广告中出现饮酒动作的事实。
4.2025年4月28日提取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资格和合法经营资格及授权委托情况;
5.2025年4月2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在抖音APP账号上发布酒类广告的内容、时间、浏览量、视频制作费用、交易记录等。
6.2025年4月28日执法人员提取当事人在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新疆)行政处罚公告1份,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行为事实;
7.2025年4月28日执法人员提取当事人的抖音APP账号主体截图,证明当事人申请注册抖音APP账号的时间和主体名称。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属实,确认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成立。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5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塔市市监处告〔2025〕60号),将本局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出现饮酒的动作,其行为构成发布含有饮酒动作内容的违法广告行为。
案发后当事人在调查取证期间如实说明相关情况,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清案件实情,发布上述违法广告的浏览量少,造成的不良影响较小,经查后及时删除违法广告视频等实际情况,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第三章第五项清单的违法情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首次发布违反法律规定的广告的;(2)在自有媒体或自由场所发布,无社会影响的”和裁量基准“(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案件调查,违法广告浏览量次数少,在案发后及时清除了抖音APP“yh555676”账号上的违法广告,未造成较大影响,依法作出从轻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出现饮酒的动作的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广告费用1倍的罚款即175元(175元×1倍=175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缴纳罚款。(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文化路分理处,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你商行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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