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63000000168 | 成文日期: | 2025-06-30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06-30 |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杜)行罚决字〔2025〕249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杜)行罚决字〔2025〕249号
违法行为人加***,男,哈萨克族,2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54201**********,职业:个体,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新疆塔城市********,现住址:新疆塔城市******,政治面貌:群众。
现查明2025年6月5日06时许加***在塔城市*****商店门口将偷开一辆白色传奇M8商务车,驾驶机动车加****找到居**一起将偷开的车辆开到塔城市***门口停车场,随后加****和居**在塔城市***门口停车场处拉开一辆车门白色本田轿车,在加***和居**偷开机动车期间将车内的***元现金盗窃,在偷开机动车期间加***将车辆剐蹭,并将偷开走后一个小时停会原位。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询问笔录、受害人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加***以盗窃行政拘留七日,以偷开机动车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由塔城市公安局杜别克派出所送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0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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