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智能机器人
繁体版
手机版
中国政府网 新疆政府网 塔城地区政府网 塔城市人民政府

长者模式

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70300000093 成文日期: 2025-07-03
发文机关: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5-07-03
发文字号: 塔市市监处罚〔2025〕62号 有效日期: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市市监处罚〔2025〕62号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7-03 浏览次数: 【字体: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市监处罚202562

当事人:塔城市时光里生活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4201MABMEARW41

住所(住址):经营场所: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生产南街(书香满苑二期2幢1-1层12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潇

身份证件号码:61**************

联系方式:17**********

2025年5月21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塔城市生产南街书香满苑小区二期门头塔城市时光里生活超市内日常检查时发现,在货架上摆放有左手第二排货架上发现有生产批次为20241012、保质期6个月、净含量为52克的家家汇牌牛肉风味香肠5根。截至2025年5月21日检查之日,上述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上述货物当场进行了扣押,并出具了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文号为塔市市监强制[2025]17号和财务清单文号为202517号。2025年5月22日,由局长批准立案。经执法人员询问并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对此案进行调查,并于2025年6月20日作出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文号为塔市市监延强[2025]17号。

现已查明,塔城市时光里生活超市于2024年10月30日从塔城市**商行购进了生产批次为20241012、保质期6个月、净含量为55克的家家汇牌牛肉风味香肠80根,购进价为**元/根,销售价为1元/根。截至2025年5月21日案发之日,当事人销售了上述批次规格的家家汇牌牛肉风味香肠75根。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了剩下的超过保质期在货架上待售的20241012、保质期6个月、净含量为52克的家家汇牌牛肉风味香肠5根,当场出具了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文号为塔市市监强制[2025]17号和财务清单(文号为202517号),此案货值金额为5元(1*5=5)。该店购进上述牛肉风味香肠时索要了上级供货商的发货凭据、供货商经营资质,履行了进货查验职责并在案发后立即在店内进行排查其余商品的生产日期,张贴了召回公告,截至目前无人前来办理退货。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5月21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录制的视频1份,拍摄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牛肉风味香肠的事实;

2.2025年5月23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牛肉风味香肠的事实和履行进货查验情况;

3.提取了当事人提供的塔城市**批零商行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货票据的复印件各1份,证明供货商履行了进货查验职责。

4.提取了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经营资格和身份。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属实,确认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成立。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17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塔市市监罚告〔2025〕77号),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案发之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我局工作,并如实供述违法行为,同时,该公司主动对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了召回,当事人违法时间短,造成的社会危害小;作为经营者,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鉴于以上原因,该案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

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并如实陈述了相关情况。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送货单,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5元,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在店内张贴了对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召回公告,积极消除影响。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事实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立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理决定为: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家家汇牌牛肉风味香肠5根。

2.处以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账号:***,全称:塔城市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打印正文】
分享到: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