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70500000169 | 成文日期: | 2025-07-05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07-05 |
| 发文字号: | 塔城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二)行罚决字【2025】265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二)行罚决字【2025】265号
违法行为人也**,男,哈萨克族,1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5422**********,职业:农民,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新疆额敏县********,现住址:新疆额敏县******,政治面貌:群众。
现查明2025年6月2日03时许,阿**与也**在塔城市***宴会厅内,聚餐时发生口角后,阿**辱骂也**,随后也**用拳头朝阿**的左侧太阳穴处击打一下,导致阿**左侧太阳穴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受害人陈述、鉴定结论书、案件照片、音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也**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四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塔城市二工镇边境派出所送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0二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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