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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70800000048 成文日期: 2025-07-08
发文机关: 塔城市政府网 发布日期: 2025-07-08
发文字号: 新塔市交执运政〔2025〕0018号 有效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塔市交执运政〔2025〕0018号

来源:塔城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发布时间:2025-07-08 浏览次数: 【字体:

单位名称:塔城地区*******有限公司

: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

联系电话:139******60

法定代表人: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00********9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06月03日16时50分,塔城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沙吾列提·吾拉孜汗、马达尼亚提·居马拜(执法证号:31130117006、31130117004)在塔城地区*******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塔城地区******有限公司未制定货运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经查,塔城地区******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有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询问笔录、录音录像予以佐证。执法人员于2025年06月03日向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了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当事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并自愿接受处罚。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违法程度一般,及时改正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中其中1项的,处2万元罚款,每增加1项加处0.5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文化路支行,账号65************4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政府(塔城市司法局216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塔城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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