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70800000049 | 成文日期: | 2025-07-08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政府网站 | 发布日期: | 2025-07-08 |
| 发文字号: | 新塔市交执运政〔2025〕0019号 | 有效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塔市交执运政〔2025〕0019号
单位名称:塔城市**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伊宁路
联系电话:135******08
法定代表人: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01********8Q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06月12日13时50分,塔城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沙吾列提吾拉孜汗、马达尼亚提·居马拜(执法证号:31130117006、31130117004)接到 12345第三方通话举报,塔城市**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新GT***4(蓝底白字)号起亚牌小型轿车在6月12日13时38分许从南环路核载1人送往163团,乘客乘坐新 GT***4(蓝底白字)号起亚牌小型轿车后,塔城市**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驾驶员摆**与乘客议价到达163团后收取运输费用叁拾元整。经核查,当事人塔城市**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议价。有询问笔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道路运输证、身份证复印件、音像记录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的规定。
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违法程度较重,第二次被查处,处300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文化路支行,账号65************4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政府(塔城市司法局216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塔城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5年6月13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