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71500000177 | 成文日期: | 2025-07-15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07-15 |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喀)行罚决字【2025】272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喀)行罚决字【2025】272号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喀)行罚决字【2025】272号
违法行为人也**,男,哈萨克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 65420**职业:牧民,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新疆塔城市*****现住址:新疆塔城市******政治面貌:群众。
现查明2025年6月22日00时10分时许,在**乡***也***酒后去找姑父达***家与其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达***打了一巴掌也***脸部,后达***将也***带来的啤酒拿到门外时摔倒在地上,也***将摔倒在地上的达***按在自己身体下面用手指达***脖子并用拳头打达***头部,达***在反抗过程中用啤酒瓶子打在也***头部,致使达***头部、手掌受伤,也***头部受伤。后双方被古***拉开。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也**和达**的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伤情照片、接处警视频资料、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土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也**以股打他人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陆佰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缴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0二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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