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71800000019 | 成文日期: | 2025-07-18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日期: | 2025-07-18 |
| 发文字号: | 新塔市交执运政〔2025〕0021号 | 有效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塔市交执运政〔2025〕0021号
姓 名:陈*
身份证件号:65420119********11
住 址:农**家属楼
联系电话:182******33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06月24日20时28分,塔城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沙吾列提·吾拉孜汗、马达尼亚提·居马拜(执法证号:31130117006、31130117004)在塔额一级八公里处与公安交警部门联合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陈*驾驶的新GC***6(蓝底白字)号丰田牌小型轿车在6月24日19时45分许从塔城千泉机场核载1人送往塔城市,经对当事人及乘客进行询问,陈*驾驶新GC***6(蓝底白字)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经现场核查,当事人陈*无法出示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录音录像、当事人身份证、行驶证复印件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11项,属于一般情节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文化路支行,账号6500164020005000094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政府(塔城市司法局216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塔城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印章)
202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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