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71800000178 | 成文日期: | 2025-07-18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07-18 |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二)行罚决字【2025】282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二)行罚决字【2025】282号
违法行为人马**,男,哈萨克族,1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5420**********,职业:农民,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新疆塔城市*******,现住址:新疆塔城市******,政治面貌:群众。
现查明2025年5月21日22时许,马**呈醉酒状态下**在塔城市**小区门口,与该商店店经营人远**因购买物品事宜发生争执过程中,将远**摔倒在地并用拳头击打脸部,倪***在拉架过程中被马**用手打了一下面部,出警民警到达现场时,马**拒不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在公共场所辱骂民警,同时抢夺警务辅助人员夏**手中的臂盾并将夏**推倒在地,造成夏**左侧肘部擦伤、警务辅助人员王**上前协助民警控制违法行为人马**将其抱摔在地时,另一旁控制违**右手的警务辅助人员夏**一起倒在地上,致使夏**左侧膝盖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受害人陈述、鉴定结论书、案件照片、音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马**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伍佰元,以殴阻碍执行职务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共一千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缴纳罚款,由塔城市二工镇边境派出所送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0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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