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72400000179 | 成文日期: | 2025-07-24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07-24 |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杜)行罚决字〔2025〕274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杜)行罚决字〔2025〕274号
塔城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杜)行罚决字〔2025〕274号
违法行为人刘**,男,汉族,1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54201**********,职业:个体,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新疆塔城市********,现住址:新疆塔城市******,政治面貌:群众。
现查明2025年6月20日21时30分许在******牛肉面馆内因顾客刘**备注在牛肉面不放辣子或葱花问题与服务员艾****发生纠纷,在争执的过程中刘**掐了艾****脖子并打了脸部一拳头。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询问笔录、受害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伤情照片、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塔城市公安局杜别克派出所送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0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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