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72400000180 | 成文日期: | 2025-07-24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07-24 |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杜)行罚决字〔2025〕276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杜)行罚决字〔2025〕276号
塔城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杜)行罚决字〔2025〕276号
违法行为人何**,女,汉族,1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30181**********,职业:个体,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南省浏阳市********,现住址:新疆塔城市******,政治面貌:群众。
现查明2025年07月02日21时许,塔城市公安局杜别克派出所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何*与高*在塔城市**宾馆****房间内,以***元现金的方式进行*交易在*交易完毕后准备离开的时候被塔城市公安局杜别克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询问笔录、视听资料、微信聊天记录、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何*以卖淫行政拘留十日,处罚款壹仟伍佰元,并追缴违法所得捌佰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由塔城市公安局杜别克派出所送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追缴物品清单共一份。
塔城市公安局
二0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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