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72400000002 | 成文日期: | 2025-07-24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25-07-24 |
| 发文字号: | 塔市卫公罚[2025]2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卫健委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卫公罚[2025]2号
被处罚人:塔城市浴龙湾洗浴中心,地址: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光明路**号(**宾馆楼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4201MACEWAHE6U,经营者:孔*,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654201********0815,联系电话:189****1111,住址:新疆塔城市花园街***号*单元*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塔城市浴龙湾洗浴中心从业人员黄*莉、王*飞、林*凡等三人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编号:2025061718422165202801)共1页;2、《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编号:2025061718522965202802)共1页;3、黄*莉的《询问笔录》1份(编号:2025061718154165202804)共2页;4、王*飞的《询问笔录》1份(编号:2025061718391365202804)共2页;5、林*凡的《询问笔录》1份(编号:2025061718281165202804)共2页;6、秦*文的《询问笔录》1份(编号:2025062318052165202104)7、孔*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共1页);8秦*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共1页);9、黄*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共1页)10、王*飞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共1页)11、林*凡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共1页)12、卫生监督员现场拍摄的照片(共1页);13、《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页);14、《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共1页);15、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刻录光碟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预期不改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二十四条裁量标准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责令限期整改,警告,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塔城市农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规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塔城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塔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 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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