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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72500000181 成文日期: 2025-07-25
发文机关: 塔城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5-07-25
发文字号: 塔市公(杜)行罚决字〔2025〕302号 有效日期:

塔城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杜)行罚决字〔2025〕302号

来源:塔城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5-07-25 浏览次数: 【字体:


 违法行为人哈***,男,哈萨克族,1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54224**********,职业:个体,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新疆托里县********,现住址:新疆托里县******,政治面貌:群众

    现查明2025年06月24日01时许,哈***在塔城市******小区门口要带朋友阿***离开,阿***的妈妈加***不让离开而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哈***用巴掌殴打加***面部,并用易拉罐装啤酒打了加***右侧耳朵,后面加***的丈夫叶***过来朝哈***面部打了一巴掌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结论认定书、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哈***以殴打他人政拘留四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塔城市公安局杜别克派出所送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0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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