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72500000182 | 成文日期: | 2025-07-26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07-26 |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交)行罚决字〔2025〕304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交)行罚决字〔2025〕304号
违法行为人加**,男,2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54201*********,工作单位:无,**文凭,现住在新疆塔城市**。政治面貌:群众。
现查明 2025年06月14日06时59分许,加**无证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造成交通事故后肇事逃逸,2025年06月20日被查获,根据以上事实,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 ,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之规定,现决定对加**,以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元,以交通肇事逃逸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元,以操作不当造成交通事故罚款贰佰元,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贰仟柒佰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 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由塔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5年07月26日送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塔城地区公安局或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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