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73000000183 | 成文日期: | 2025-07-30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07-30 |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恰夏)行罚决字〔2025〕1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恰夏)行罚决字〔2025〕1号
违法行为人牟**,男,东乡,1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54201**********,职业:务农,初中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新疆塔城市********,现住址:新疆塔城市******,政治面貌:群众。
现查明2025年06月16日23时许,马*与丈夫牟**在恰夏镇**村马*凉皮店因琐事争吵发生口角后,牟**用手扇马*脸部一巴掌,导致马*当时右侧脸部轻微红肿。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牟**陈述和申辩、被害人陈述、检查笔录、伤情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牟**以殴打他人罚款叁佰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缴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恰夏边境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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