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73000000184 | 成文日期: | 2025-07-30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07-30 |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阿西)行罚决字〔2025〕296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阿西)行罚决字〔2025〕296号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阿西)行罚决字〔2025〕296号
违法行为人:孔**,男,锡伯族,身份证号码:654201*********,户籍地址:新疆塔城市****,现住址:新疆塔城市****。
现查明:2025年6月22日,在塔城市****,孔**在车内发现女儿孔**被韦**实施猥亵行为,孔**将韦**从车中拉出使用拳头对进行殴打,造成韦**左眉处及肘关节处擦伤。
以上事实有孔**的陈述和申辩、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谅解书、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孔**以殴打他人罚款叁佰元。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阿西尔边境派出所
二0二四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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