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80800000007 | 成文日期: | 2025-08-08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水利局 | 发布日期: | 2025-08-08 |
| 发文字号: | 塔市水罚字〔2025〕第11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水利局行政处罚书 塔市水罚字〔2025〕第11号
当事人:段XX 性别:男 年龄: 58
工作单位:/ 联系地址:新疆塔城市二工镇XXXXXXX号邮编:834700电话: 130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职务:/
经调查,段XX、王X于2025年4月20日在塔城市二工镇XXXXXXXXXX(E:83.XXXXXXX,N:46.XXXXXXX)非法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调查笔录;2、现场照片;3、现场勘验图;4、当事人被调查询问笔录;5、音像视频。
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段XX于2025年4月20日在塔城市二工镇也克苏社区农田一队非法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方案,制定地下水开采量调减目标,限期削减超采量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一项警告、通报批评;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
1、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当事人对本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塔城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塔城市水利局
202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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