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80900000191 | 成文日期: | 2025-08-09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08-09 |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和)行罚决字【2025】295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和)行罚决字【2025】295号
违法行为人巴***,性别;男,21岁,出生日期2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户籍所在地:新疆塔城市*******,现住址:新疆塔城市******,工作单位;**。
现查明 2025年6月10日07时许,违法行为人巴***在塔城市商业街***酒吧门口与巴***其脸上打了五拳,并用脚踢了三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现场视频监控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巴**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塔城市公安局和平派出所送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