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80900000192 | 成文日期: | 2025-08-09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08-09 |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和)行罚决字【2025】24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和)行罚决字【2025】24号
违法行为人陈***,性别;男,31岁,出生日期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户籍所在地:新疆第九师******,现住址:新疆塔城市******,工作单位;**。
现查明 2025年6月7日02时许,2025年06月09日时许,违法行为人陈**在自****的塔城市**夜市**地*火锅*位上,在处理员工徐**和顾客的纠纷时,以用手抚摸徐**臀部,用手拍其大腿的方式对徐**猥亵,现徐**出具谅解书,对陈**的行为予以谅解。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视频监控、现场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以猥亵罚款伍佰元 。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分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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