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80900000193 | 成文日期: | 2025-08-09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08-09 |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和)行罚决字【2025】309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和)行罚决字【2025】309号
违法行为人叶***,性别;男,20岁,出生日期2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户籍所在地:新疆塔城市*******,现住址:新疆塔城市******,工作单位;**。
现查明 2025年5月2日04时许,违法行为人叶**酒后在塔城市**三楼与别人发生争吵,因违法行为人叶**处于醉酒状态出警民警将其带回塔城市公安局和平派出所并找人担保,违法行为人叶**到值班室后不配合工作,不服从值班人员焦**,并抢值班室座机,在值班人员要求违法行为人叶**坐好时,违法行为人叶**用拳头殴打值班人员焦**面部三拳。经塔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焦**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现场视频监控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叶**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 。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分行缴纳罚款,由塔城市公安局和平派出所送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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