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81100000101 | 成文日期: | 2025-08-11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8-11 |
| 发文字号: | 塔市市监处罚〔2025〕69 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塔市市监处罚〔2025〕69 号
当事人:塔城市秋红叶综合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塔城市生产街(中亚集贸城北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罗世琴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塔城市生产街
2025年5月15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12315举报登记表2165000000202****,称:“塔城市秋红叶综合商店出售的超能牌洗衣液假冒伪劣产品,要求查处。”当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塔城市生产街的塔城市秋红叶综合商店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店货架下方放有3桶超能柔顺舒适植翠低泡洗衣液(亲肤配方棉感柔软)净含量:3.5千克。背面写有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2025年5月27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其中一桶洗衣液寄到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并出具辨认函。2025年6月17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鉴定报告。证明该店销售的超能柔顺舒适植翠低泡洗衣液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局领导批准,于2025年6月17日立案,并指派汤波、郑欣对此案进行调查,通过现场撰写现场笔录、询问当事人、提取相关证据等方式本案已调查终结。
经查:2025年3月中旬,当事人从流动送货车上以每桶30元的价格购进4桶超能柔顺舒适植翠低泡洗衣液,共付款120元。在店里标价每桶35元对外销售,未售出。一桶当事人自己带回家使用,一桶执法人员寄到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超能柔顺舒适植翠低泡洗衣液是绿色的包装,正面标示有超能柔顺舒适植翠低泡洗衣液(亲肤配方 棉感柔软) 快洗适用 净含量3.5千克,背面标示是超能 超能植翠低泡洗衣液 柔顺舒适 超值装电话:400-****;0578-****传真:0578-2179****.集团网址:www.c*****.com;集团地址:浙江省丽水市上水南3号;邮政编码:323000,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限用日期及批号见包装标示20271115Z05,执行标准:Q/Nice1103合格 无磷.2025年6月17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鉴定报告,经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鉴定,结论为:经我司质管、技术人员鉴定,以上产品非我司或授权企业生产的产品,为假冒我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如对本鉴定结论持有异议,请在鉴定报告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执法人员经请示领导后对当事人店内的2桶超能柔顺舒适植翠低泡洗衣液进行扣押(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2025] 22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举报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笔录及拍摄现场情况1份,证明当事人的店内正在经营超能柔顺舒适植翠低泡洗衣液;
3.当事人经营的超能柔顺舒适植翠低泡洗衣液照片打印件3张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超能柔顺舒适植翠低泡洗衣液事实。
4.执法人员询问调查当事人时制作的《询问笔录录》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5.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和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各1份证明该店销售的超能柔顺舒适植翠低泡洗衣液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6. 提取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食品经营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7.提取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截图,证明该店是初次违法。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属实,确认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成立。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24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塔市市监罚告〔2025〕 91 号),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销售的“超能柔顺舒适植翠低泡洗衣液”侵犯了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超能”注册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已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的错误,是初次违法,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涉案商品货值金额较低社会危害性较小,并承诺在今后经营过程中遵纪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业危害后果的”的规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做出如下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超能柔顺舒适植翠低泡洗衣液2桶;2.罚款1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账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八月一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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