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智能机器人
繁体版
手机版
中国政府网 新疆政府网 塔城地区政府网 塔城市人民政府

长者模式

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81500000003 成文日期: 2025-08-15
发文机关: 塔城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 2025-08-15
发文字号: (新塔塔)文综罚字〔2025〕F-1号 有效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塔塔)文综罚字〔2025〕F-1号

来源:塔城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5-08-15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塔城市**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6542*******70T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住所(住址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5年07月17日13时00分至2025年07月17日13时25分,塔城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塔城市文物局、塔城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沙*****提(3*****7),阿*****克(3*****6)在出示执法证件后,进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和平商业街的塔城市**网吧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542*****70T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显示名称:塔城市**网吧,经营者:张*,经营范围项的许可经营项目显示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食品,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编号为6542*****3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检查场所内上网人员身份证时发现有两名未成年人正在上网,分别为:马**,身份证号:6542012*****;刘**,身份证号:6542012*****

塔城市**网吧营业期间接纳未成年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执法人员要求场所负责人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接受下一步调查询问,此次检查于北京时间2025年7月17日13时25分结束。以上检查有该场所负责人张*现场见证。

我局于2025-07-17立案调查。

经对取得的证据进行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审查后,现查明:

当事人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有:调查询问笔录1份,天和网吧未成年上网取证照片4份。

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进入营业场所”;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应当给与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对你/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塔城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塔城市文物局、塔城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2025年8月1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打印正文】
分享到: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