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81600000199 | 成文日期: | 2025-08-16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08-16 |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恰夏)行罚决字〔2025〕317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恰夏)行罚决字〔2025〕317号
违法行为人塔**,男,哈萨克族,1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54201************,户籍地:新疆塔城市**********,现住址:新疆塔城市**********,政治面貌:群众。
现查明2025年7月6日02时00分许塔**酒后回到**镇**租赁的房子后,与妻子撇**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并在房子门前拽住撇**头发用脚踢撇**面部两下,别人拉开后,在房子内继续对撇**进行拉扯和殴打,导致撇**左侧面部肿胀和嘴唇裂伤,并手臂、后背等身体多处部位不同程度的淤青,期间塔**向撇**扔家用的陶瓷碗,导致撇**左侧额头肿胀、后塔**将衣柜内的衣物堆到房子门前烧毁,并将撇**手机砸到地上损毁。塔**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案件照片,物证,视频资料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条第(四)项 之规定,现决定对塔**以故意伤害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决定书后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缴纳罚款,由塔城市公安局恰夏边境派出所送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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