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81600000201 | 成文日期: | 2025-08-16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08-16 |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阿)行罚决字【2025】298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阿)行罚决字【2025】298号
违法行为人陈**,男,汉族,1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5420**********,职业:职工,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新疆塔城市********,现住址:新疆塔城市******,政治面貌:群众。
现查明2025年06月29日至7月15日期间,村民陈**在塔城市***小区家中使用自己手机在**浏览器上登陆*****平台,在平台以2元和4元的底注游玩**、*****、***进行网络赌博,在此期间陈**总共支出1****.**元,总共收入1***元,总流水是1****.**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提取笔录、提取照片、案件照片、交易明细记录、音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以赌博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缴纳罚款,由塔城市刑事侦查大队送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0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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