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81800000203 | 成文日期: | 2025-08-18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08-18 |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南)行罚决字【2025】273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南)行罚决字【2025】273号
违法行为人马*,男,回族,2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5420**********,职业:个体,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新疆塔城市********,现住址:新疆塔城市******,政治面貌:群众。
现查明2025年4月14日,马*在新疆***干农机犁地时通过手机下载赌博软件“澳**”后通过支付宝向赌博软用支付宝充值5**元,进行压大小方式进行一次赌博后马*从中获利2***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电子数据(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流水账单、案件照片、音视频资料、接受证据清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马*以赌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元,收缴赌资贰仟陆佰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缴纳罚款,赌资,由塔城市南湖边境派出所送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0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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