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81800000204 | 成文日期: | 2025-08-18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08-18 |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南)行罚决字【2025】191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南)行罚决字【2025】191号
违法行为人吾*****,男,柯尔克孜族,1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5420**********,职业:农民,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新疆塔城市********,现住址:新疆塔城市******,政治面貌:群众。
现查明2025年4月19日0时27分许,吾*****酒后在塔城市********住宅门前的公路边上,前妻山***和其现任丈夫特***带领的吾*****的三子巴**探访吾*****的过程中,因吾*****误解坐在车辆副驾驶的特***嘲笑自己,于是用拳头击打特***的嘴部四下,后用右膝盖踹击特***的右侧下巴处三次,期间山***拉架时,吾*****用拳头击打山***的鼻部两下,造成特***鼻子出血。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社会面监控音视频资料、案件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吾*****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缴纳罚款,由塔城市南湖边境派出所送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0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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