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81800000205 | 成文日期: | 2025-08-18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08-18 |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南)行罚决字【2025】252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南)行罚决字【2025】252号
违法行为人王**,男,汉族,1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5420**********,职业:农务,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新疆塔城市********,现住址:新疆塔城市******,政治面貌:群众。
现查明2025年6月17日16时许,在塔城市********北面农耕地内,****工作人员施工过程中,王**,王**,王**,王**兄弟四人以补偿款补偿不足为由*挠****工作人员施工,期间,王**以自身生命威胁的方式,王**以爬上*塔威胁的方式*挠****工作人员正常施工。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证人证言、案件照片、现场接处警音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以扰乱单位秩序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塔城市南湖边境派出所送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0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