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90500000226 | 成文日期: | 2025-09-05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09-05 |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恰夏)行罚决字〔2025〕1004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恰夏)行罚决字【2025】1004号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恰夏)行罚决字【2025】1004号
违法行为人王**,女,回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542**************,职业:务工,高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新疆塔城市*******,现住址:新疆塔城市*****号,政治面貌:群众。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13时30分许,王**在塔城市**镇****活动期间****因其未成年的女儿赵****学识不足等原因,引秀赵**前往**省**市学习**经文。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王**的陈述和申辩、王**引秀未成年人非*学*的核查指令,线索移交登记表,证人证言,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
王**的情节属于以冒用**,气功名义**社会一般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进行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塔城市公安局恰夏边境派出所送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0二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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