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91000000109 | 成文日期: | 2025-09-10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9-10 |
| 发文字号: | 塔市市监不罚〔2025〕32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市市监不罚〔2025〕32号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市监不罚〔2025〕32号
当事人:塔城市昌盛综合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
住所(住址):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韩******
身份证号码:65******
联系电话:13******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塔城市******
2025年5月7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塔城市也门勒乡三工村的塔城市昌盛综合商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在该店食品货架上摆放待售3袋“喜之郎果汁果冻爽”,净含量150克/袋,2袋“汤太太创新卤料(无渣型)”,净含量:100克/袋,9袋“七一酿造酱油”,净含量:352ml/袋,3袋“麻辣空间植物红油(无渣火锅底料)”,净含量:160克/袋,超过保质期,我局执法人员经请示局长批准,现场下发塔市市监强措[2025]11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以上超过保质期食品进行扣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2025年5月9日经请示局长批准立案,并指派孟延林和戴君祥两位同志负责调查处理。
当事人销售的1、“喜之郎果汁果冻爽”2024年8月28日从塔城市好邻居商行购进,负责人是郭***,联系电话13******,购进5袋,净含量:150克/袋,购进价格每袋2.2元,购进金额11元。生产日期:2024年2月14日,保质期12个月。销售价每袋3元, 在保质期内销售2袋,剩余3袋超过保质期限摆在货架上待售,货值金额9元。当事人称自2025年8月27日至2025年5月7日没有销售出上述超过保质期限的喜之郎果汁果冻爽。
2、“汤太太创新卤料(无渣型)”2024年1月2日从塔城市味之全商行购进,负责人:耿****,联系电话:15*****,购进5袋,净含量:100克/袋,购进价格每袋4.5元,购进总价格是22.5元。生产日期:2023年9月22日,保质期18个月。销售价每袋6元。在保质期内销售3袋,剩余2袋超过保质期限摆在货架上待售,货值金额12元。当事人称自2025年2月21日至2025年5月7日没有销售出上述超过保质期限的汤太太创新卤料(无渣型)。
3、“麻辣空间植物红油(无渣火锅底料)”2024年1月2日从塔城市味之全商行购进的,负责人:耿**,联系电话:15**,购进3袋,净含量:160克/袋,购进价格每袋8元,购进总价格是24元。生产日期:2023年10月8日,保质期:18个月。销售价格每袋9元。剩余3袋超过保质期限摆在货架上待售,货值金额27元.当事人称自2023年10月8日至2025年5月7日未销售出上述超过保质期限的麻辣空间植物红油(无渣火锅底料)。
4、“七一酿造酱油”2024年5月14日从塔城市天邦商行购进的,负责人:张**。联系电话:18***,购进30袋,净含量:352ml/袋,购进价格每袋1.5元,购进总价格是45元。生产日期:2024年3月12日,保质期:12个月。销售价格每袋2元。在保质期内销售21袋,剩余9袋超过保质期限摆在货架上待售,货值金额18元。当事人称自2025年3月11日至2025年5月7日未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七一酿造酱油。 上述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金额为66元.以上食品都零售给了个人,销售时当事人没有具体进行详细记账。经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未查询到当事人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接受过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说明中注明的初次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5月7日撰写现场检查笔录1份,拍摄照片八张,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情况及现场检查情况;
2、2025年5月18日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资格和合法经营资格;
3、2025年5月18日当事人提供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塔城市味之全商行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塔城市味之全商行销售出库单复印件一份;塔城市好邻居综合商行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塔城市好邻居综合商行销售订单复印件一份;塔城市天邦商行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塔城市天邦商行销售单复印件一份;证明供货商相关资质及当事人进货查验情况。
4、2025年5月18日,制作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的涉嫌违法事实以及案件调查情况。
5、打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页面一份,用于证明当事人无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接受过行政处罚。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22日向当事人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塔市市监不罚告〔2025〕71号),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权。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喜之郎果汁果冻爽、汤太太创新卤料(无渣型)、七一酿造酱油、麻辣空间植物红油(无渣火锅底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调查取证,如实供述违法行为,并能如实陈述进货来源,货值金额小,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了深刻的认识。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过罚相当”的原则,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健康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5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剂违法行为类型的免罚条件:1、初次违法;2、不包括餐饮环节;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5、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6、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的规定对当事人待售“喜之郎果汁果冻爽”3袋;“汤太太创新卤料(无渣型)”2袋;“七一酿造酱油”9袋;“麻辣空间植物红油(无渣火锅底料)3袋,进行监督销毁。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喜之郎果汁果冻爽、汤太太创新卤料(无渣型)、七一酿造酱油、麻辣空间植物红油(无渣火锅底料)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一、不予行政处罚。 二、监督销毁当事人待售喜之郎果汁果冻爽3袋、汤太太创新卤料(无渣型)2袋、七一酿造酱油9袋、麻辣空间植物红油(无渣火锅底料)3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要引以为戒,切实履行好社会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职责,维护好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2.要严格执行食品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建立和完善内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做到依法、公开、诚信经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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