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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91200000010 成文日期: 2025-09-12
发文机关: 塔城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5-09-12
发文字号: 塔农(种子)罚〔2025〕4号 有效日期:

塔城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塔农(种子)罚〔2025〕4号

来源:塔城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5-09-12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塔城市**农资销售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塔城市**农资销售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新疆塔城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当事人塔城市**农资销售部未按规定备案经营种子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塔城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塔城地区农业农村局移交线索,在塔城市**农资销售部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叶列吾斯·对赛克、阿拉西加甫向负责人李**出示执法证件开展现场执法,现场发现塔城市**农资销售部销售农作物种子5种,其中登海550、金粒1702、金粒1805有种子备案表,已在塔城市种子站进行备案,金粒216和迪卡1079两个农作物种子无备案表,未及时向塔城市种子站进行备案,检查收款收据时,发现2025年4月2日销售迪卡1079计6袋,单价80元/袋,销售480元,2025年4月6日销售金粒216计7袋,单价70元/袋,销售490元,共计970 元。2025年6月18日,经请示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对涉嫌未按规定备案经营种子案的行为立案调查。当日,执法人员提取了塔城市**农资销售部的营业执照、当事人的身份证件、现场检查照片,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相关证据资料。2025年6月25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塔城市**农资销售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塔城市**农资销售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玉米种子金粒216照片复印件1张

玉米种子迪卡1079照片复印件1张

收款收据复印件2份

种子经营备案表印件3张

现场照片1张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询问笔录》1份

上述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且均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2025年7月30日本机关送达的《塔城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塔农(种子)告〔2025〕4号),有送达回证予以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和申请听证。

案件性质:塔城市**农资销售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之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参照《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目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项,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且当事人积极配合,属于违法程度较轻,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款“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之规定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按规定备案经营种子,并经集体讨论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塔城市农业农村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塔城地区分行营业部;收款单位:塔城市财政局;账号190001040003160)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塔城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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